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自2021年1月11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进一步规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处理:
一、系统处理规则
(一)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及之后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二)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之前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处理规则
承兑人应当在收到持票人发起的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自主进行应答,系统不自动变更状态。
例如: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月11日,持票人在2021年1月11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如果承兑人到1月12日日终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1月12日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2、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例如: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1月13日,持票人在2021年1月11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如果承兑人到1月14日日终仍未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1月14日日终时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票据到期日在2021年1月11日之前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规则不做改变,仍由承兑人自主进行应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自动变更票据状态。
二、系统改造内容
承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应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后,向承兑人开户机构和持票人开户机构发送“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增加提示付款拒付的业务场景,相关状态码和处理信息如下:
状态码 | 拒付场景 | 处理信息 |
200312 | 到期日前提示付款 |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
200412 | 到期日提示付款 |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210312 | 提前提示或者逾期10日后提示 |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丧失追索前手的权力)” |
210412 | 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提示付款 | 拒付理由: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会员单位应加强票据兑付管理,维护良好的票据信用环境。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应答的,将纳入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统计。
(二)各会员单位应做好对企业客户的业务提示工作,提示持票人及时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持票人被拒付的,可再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向前手进行追索。
(三)各会员单位应做好内部系统适应性改造,确保内部系统正确处理“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新增的拒付业务场景,并向企业客户完整展示拒付理由。
各会员单位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票据交易所。
热线电话:021-2313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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