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夏银行在定增过程中被证监会“十连问”,再次引发大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真实性思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12月10日,华夏银行发布了《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对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那么证监会为何要提问呢?
原来,11月22日,银保监会批准了华夏银行定增方案和股东资格。华夏银行就向证监会提交了定增申请,此后不久,华夏银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对定增方案提出十项问题。其中,6项重点问题与不良贷款相关。
证监会的观点可以归纳总结为两点:一是华夏银行逾贷比指标(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很高,不良贷款是否全面真实反映?二是按已反映的不良贷款计算,拨备覆盖率接近150%,贷款拨备是否计提充足?
华夏银行针对“部分逾期 90 天以上未划入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做了反馈。承认“截至9月末,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划归不良贷款的金额共计261.57亿元,合计占贷款总额的1.66%”。
根据华夏银行披露的3季报数据,该行贷款余额15769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分别为131.75亿、98.18亿元和49.88亿元,不良贷款合计为279.81亿元,不良贷款率1.77%。根据拨备覆盖率159.67%,可以得出贷款拨备余额为446.77亿元。
3季度报告未披露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具体数值。假设该行不良贷款均为逾期90天以上,则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为:(1.66%+1.77%)×15769=540.88亿元。和其2季度披露的逾期90天以上贷款540.69亿元(683.23-142.54)非常接近。
对于部分逾期90天以上未划入不良贷款的情况,华夏银行回复称,“261.57亿款项中,抵押类和质押类贷款共计104.11亿元,抵质押物公允价值252.84亿元,能够覆盖抵质押贷款余额,以上贷款抵质押物充足,预计不会产生损失;保证类贷款共计156.60亿元,此类贷款正在推进风险化解,因此暂未计入不良贷款;信用贷款共计0.86亿元,虽企业债务发生逾期,但已要求此类贷款的借款人追加可用于抵质押的资产来增强担保”。
华夏银行表示,根据原银监会颁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和该行制定的《华夏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对于以上逾期90天以上但未划分为不良的贷款,满足分类标准中关于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分类标准:“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或“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其中:对于抵押类和质押类贷款,对应的抵质押物公允价值均能覆盖逾期贷款余额;对于保证类及信用类贷款,申请人均已采取不同程度的增信措施,积极推进业务续作。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或增加实力更强的保证人、追加可用于抵押的资产等来增强担保。因此,华夏银行部分逾期90天以上贷款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符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规定。
笔者在两年前发表过一篇文章【五级分类的逻辑】,现在可以再次回顾回顾。和其描述的逻辑几乎一致。总结而言,不良贷款究竟是根据预期损失来判断,还是根据逾期时间来判断。
五级分类的逻辑
“五级分类”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有3个,一是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二是银监会印发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三是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2002年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最早提及五级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文件要求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对后4类贷款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并明确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专项准备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这也是至今为止银监会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一项标准。但该文件对于五级分类的具体方法和原则没有说明,各家银行分类标准不一,均各自在摸索适合本行的分类方法。
直到2007年,银监会下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五级分类的定义、目标、原则等进行了规范。《指引》指出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3个目标。一是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是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三是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指引》还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制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对符合一定特征的贷款至少应划分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本文重点对这些限制性条款逻辑上进行分析。
财政部过去一直认为银行过于审慎,可能会通过五级分类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少算利润,少交所得税。直到金融危机的爆发,财政部才意识到银行同一般企业不同,没有充足的拨备和一般准备很难抵御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2012年下发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可以说是对贷款五级分类的认可,甚至将五级分类的方法从信贷资产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该文件的不足之处在于提到贷款减值准备、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等多个概念容易引起混淆,且与银行现行贷款拨备存在冲突。但该文件可贵之处在于“银行可以根据五级分类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
我们先回顾每一类贷款的核心定义。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从上述红字部分来看,五级分类最终目标仍然是衡量贷款的最终损失程度或贷款本息的收回比例。也就是说,在担保充足的前提下,五级分类是和借款人运营的好坏是无关的,企业运行的好,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肯定正常;企业运行的不好,无法足额还本付息,但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也不能划为后三类,至多划为关注类。
尽管《指引》要求“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但实际操作中,银行仍然是将担保放在第一要位的。因为只要银行最终能收回贷款本息,就不存在预期损失,也不需要为其提取贷款专项损失准备。同时,也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信贷文化:信用贷款少,贷款需担保。
银行对担保充足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理因不存在不良,现实也是如此,从2005年开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始终保持“双降”(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甚至在金融危机中不良贷款也未大幅反弹。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银行的不良贷款开始大幅反弹。客观原因是担保的效力下降,比如抵质押品价值缩水,有价无市,从而贷款的潜在风险估值增大。主观原因在于五级分类一些标准过于审慎,很多限制性条款让无损失贷款被动调整为后四类贷款。
限制性条款与五级分类核心定义之间的冲突。
一是借新还旧至少划为关注类已有突破。《指引》第10条规定“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至少应划为关注类”。借款还旧又叫“换据”,是实施五级分类前银行常有做法,由于换据后原借款不再逾期,可能会掩饰贷款真实的风险状况。有了该条,银行名正言顺的要求借款人先还贷款,再考虑发放新的贷款,牢牢的掌握的贷款发放权,于是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银行“收后不贷”、“抽贷”等现象层出不穷。
二是重组类贷款至少要划为次级类过于苛刻。重组贷款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修改,具体表现为贷款期限、金额、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变更。重组贷款分2种,较为常见的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无法遵守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还款,逾期超过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一定时间,还款情况已不正常,填报机构不得不对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修订,对借款人作出减让安排的贷款。另一种并非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由于贷款原期限与借款人现金流不匹配,经双方协商后对借款合同重新修订,按照现行利率进行延期,银行没有进行借款条件的减让,此类贷款不属于《指引》中重组贷款。对于第1种重组贷款,借款人即使无法按原定借款合同偿还贷款,但是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则不符合次级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三是逾期重组贷款至少划为可疑类也不符合核心定义。还是同样道理,如果担保充足,银行执行担保后不会造成损失或只造成一定损失,则不符合可疑类贷款的核心定义。
如何打破五级分类的怪圈?
首先,要弄清楚风险与损失两个易混淆概念。尽管风险与损失联系密切,风险通常采用损失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损失规模来计量,但风险绝部等同于损失本身。实质上,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则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损失发生前的不确定状态,可采用概率和统计方法计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规模。
其次,对预期损失的计量需要历史数据积累。所谓预期损失是指银行承担的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造成损失的均值,数理统计中往往称之为“期望”。实践中,一般以历史上的平均损失为依据对未来的平均损失进行预测。而我国银行业由于过于注重担保,在经济快速增长期,担保物始终可以覆盖贷款价值,贷款难以最终形成损失,而形成损失的贷款和企业类型、所属行业、经济周期均不相关,只和担保价值相关,可信的贷款损失数据几乎为空白。即使再科学的模型,没有参数,也无法对贷款的潜在风险准确计量。
最后,缺少数据支撑是贷款难和贷款贵的间接原因。由于银行不能准确计量风险,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就难以形成,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成为了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博弈。银行惧怕损失,不愿承担风险,要求小微企业提供充足的抵质押物或找担保公司保证,而担保公司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这就造成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不得不提的是,在经济上行周期,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信,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难度,但掩盖了贷款真实风险。由于收益与最终承担的风险不匹配,无法形成违约损失数据,这就形成一个死循环。
现在的标准
这篇文章是笔者两年多前写的,当时巴塞尔委员会还没制定《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置意见—界定不良暴露和重组暴露》(2017年4月发布)。事实上,巴塞尔委员会就是考虑到各国对不良暴露认定口径不一,所以最终才明确:“识别不良暴露时,90天逾期的统一标准适用所有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分类时,抵押品不起任何作用。确定分类时,同时不考虑任何追索权”。
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明确符合三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贷款就会被认定为不良暴露。一是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违约定义的所有贷款;二是符合会计制度定义的所有减值贷款;三是逾期90天以上或不变现押品无法全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但至今,监管部门还没有出台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指引》,所以对不良贷款的认定还是依靠于不清不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因此也就不能轻易断定华夏银行五级分类不准的事实。
尽管在处罚案例库中能找到华夏银行多种违规隐匿不良贷款的案例,但华夏银行以“报告期内,申请人未因部分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未划入不良贷款而受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为由认定自身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综上,申请人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相关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其实,银行风险管理人员都很清楚,商业银行利润每年要保持一定增长,而拨备覆盖率必须始终达标,当报表中不良贷款增加,如果不按原拨备覆盖率同比例增提拨备,必然会导致拨备覆盖率下降。华夏银行拨备覆盖率已经接近150%监管红线了,再多计提拨备,将倒是利润大幅下滑,所以261.57亿元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暂时不能调整为不良贷款。
此前,监管对拨备覆盖率指标有下调。2018年2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 号),按照同质同类、一行一策原则,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 150%调整为 120%~150%,具体考虑因素包括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申请人根据最新监管精神,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拨备覆盖率等各项风险指标持续达标。
前面计算过,华夏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541亿元,纳入不良贷款的大致等于不良贷款余额280亿元,因此,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为51.7%<70%,因此,也无法享受拨备覆盖率120%、130%或140%的优惠政策,所以该行拨备覆盖率一定还是得执行150%的要求。
现在假设该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541亿元全部纳入不良贷款,按照目前贷款拨备余额447亿元。其拨备覆盖率=447/541=82.6%,不仅远低于150%的最低要求,甚至低于100%的生命线。因为拨备覆盖率低于100%就意味着拨备计提不足,存在541-447=94亿元的缺口,而这94亿元则要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要防止形成资本缺口,那就要牺牲至少94亿元的利润来增提拨备,但留存利润减少,同样会导致核心一级资本下降。而要满足120%拨备覆盖率要求(假设可以满足贷款偏离度要求),则至少要多提115亿元拨备。根据其公布的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净利润146.22亿元,同比微增2.95亿元。而要继续保持150%的拨备覆盖率,则至少要增提141亿元利润,华夏银行前三季度相当于白干了(当然所得税也会减少)。
可想而知,要是全部反映为不良贷款,报表就会非常难看,不仅利润大幅下滑,出现100%的降幅,股价会受其影响,定增获得资金减少。更重要的是CAMLES+监管评级多项指标得分下调,监管评级降级,理财子公司申请无望…….
根据其定增批复,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564,537,330股 A股普通股股票,按照12月12日收盘价7.67元,可以补充196.7亿元核心一级资本。
华夏银行本来想通过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来化解不良贷款对其资本缺口的影响,并且银保监会也同意批复了,人民银行今年还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现在证监会对其下发问询函,责疑其五级分类不准。华夏银行的答复也是下足了功夫,但却难以经得起同业之间比较。是监管要求没统一执行,还是其五级分类客观准确?我们也会持续跟踪这一事件动态。
对于逾期贷款的统计,最近一篇文章《贷款逾期1天和90天的区别,你可能一直都理解错了》特别火,对于逾期贷款对借款人影响,贷款逾期时间的差异影响均作了一些分析,可谓是科普性的好文章。但逾期贷款的时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还是要看监管的定义。
什么是逾期贷款?
这个定义还是有点小问题,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银行本金或利息的情形。那么逾期贷款就是银行在统计日,借款人没有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各项贷款的本金余额。
所以逾期贷款不仅仅是贷款本金逾期,即便本金没有到期,借款人未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利息,也属于贷款逾期。
在人行征信报告里,会有一串符号,代表了不同的含义。
“/”-未开立账户;
“*”-本月以前没有逾期,本月不需还款;
“N”-正常(借款人已按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
“1”-表示逾期1-30 天;
“2”-表示逾期31-60 天;
“3”-表示逾期61-90 天;
“4”-表示逾期91-120 天;
“5”-表示逾期121-150 天;
“6”-表示逾期151-180 天;
“7”-表示逾期180 天以上;
“D”-担保人代还(表示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已由担保人代还,包括担保人按期代还与担保人代还部分贷款);
“Z”-以资抵债(表示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已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进行还款。仅指以资抵债部分);
“C”-结清(借款人的该笔贷款全部还清,贷款余额为0。包括正常结清、提
前结清、以资抵债结清、担保人代还结清等情况);
“G”-结束(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如果你偶尔忘了还款,逾期1天,估计就会接到银行催收电话。假设逾期金额不大,之前还款记录良好,银行也只会认为你并非恶意拖欠,问题也不会太大。
如果你连续逾期90天,在征信中会标记为3,就会被所有的金融机构认定为“黑名单”,说明信用状况糟糕,包括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几乎所有信贷机构都有可能将你拒之门外。
一般银行贷款、信用卡等逾期超过90天就会视为恶意逾期,超过120天就会采取法律手段。
逾期时间的统计
银行在统计中肯定能统计出每一笔贷款逾期的具体时间,但监管报表并不要求填报具体时间,而是分为六个区间档,分别为“逾期30天以内”、“逾期31天到90天”、“逾期91天到180天”、“逾期181天到270天”、“逾期271天到360天”、“逾期361天以上”。
由于贷款的形式很多,在实际操作中对逾期贷款的时间统计仍存在许多细节,我们需要结合《客户风险统计报表填报细则》来理解这些细节。其中,常规贷款、垫款和分期偿还的个人消费贷款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别。
(一)常规贷款
本文所称的常规贷款主要是指固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合同上明确约定贷款本息偿还具体时间的贷款。
常规贷款从约定还本日期的次日开始作为欠本的第一天,连续计算拖欠天数,等于数据报送日期减去约定还本日期,在约定偿还本金日期即为月末的报送日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欠本天数填报为0。
欠息天数则是从约定还息日期的次日开始作为欠息的第一天,连续计算拖欠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约定还息日期。在约定偿还利息日期即为月末的报送日期且客户未按约定还款的情况下,当期欠息天数填报为0。
案例:2015年5月2日,银行向A企业发放1笔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2016年5月1日偿还贷款本金,每月20日付息。
2015年12月20日,企业未足额偿还利息,则2015年12月31日报表将该笔贷款本金1000万元计入逾期贷款。欠息天数为31-20=1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2016年1月25日,企业连同上期逾期利息一并归还,则2016年1月31日,1000万元贷款不再统计为逾期贷款。至2016年5月1日前,企业均能正常还息。
2016年5月1日开始,企业未偿还1分钱贷款本金和利息,则从当天起,将1000万元统计为逾期贷款,2016年5月31日报表日将1000万元均统计为逾期贷款,欠本天数为31-1=30(天),欠息天数为31-20=11(天),但本金比利息逾期时间更长,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如果企业2016年4月20日,最后一期利息也没偿还,则逾期时间变为30+31-20=41(天),逾期区间统计为“逾期31天到90天”。
再假设本金正好为报表日到期未还,银行在做完日终后,尽管欠本天数统计为0,但仍然属于逾期贷款,逾期期间需要统计为“逾期30天以内”。
(二)表外垫款
垫款是是指填报机构由于为非银行机构承担第三方责任,为受担保的交易方违约行为而垫付的资金。包括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和信用证垫款等。
对于垫款,从发生日起算欠本天数,欠本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生日期再加1天。欠息天数也是从发生日起算,欠息天数等于数据报告期减去发生日期再加1天。
(三)个人消费贷款
对于按月分期还款的贷款,如果—笔贷款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本金拖欠,则欠本天数取拖欠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如果由于分期还款情况下多次违约形成利息拖欠,则欠息天数取拖欠时间最长的违约天数。两者相比再取最长者判断逾期天数。
分期还款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与其他贷款(包括虽然分期还款,但并非个人消费贷款)相比不是发生逾期后所有剩余本金余额均需填报,而是按照90天为界限,区别对待。具体填报方法为:逾期90天以内的,按照已逾期部分的本金的余额填报,逾期91天及以上的,按照整笔贷款本金的余额填报。
(四)借新还旧贷款
正常的贷款展期的逾期天数从展期后的到期日起算,而借新还旧和因借新还旧而展期等形式的贷款的逾期天数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
假设一笔贷款办理了借新还旧,如果不是无还本续贷,一旦新贷款到期,可不是从到期日开始计算逾期天数,而是从原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起算,假如新贷款期限是1年,则逾期区间直接就变为“逾期361天以上”。
逾期贷款监管指标
(一)逾期贷款比例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各项贷款×100%
衡量一家银行逾期贷款占所有贷款的比重,往往可以反映出一家银行信用风险管控能力的高低。指标值越低,说明该银行客户群更愿意遵守合同约定,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较高。当然也有可能银行为掩盖贷款风险,不断给客户“续贷”。
(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
该指标是一个比较常用的监管指标,用于衡量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指标值没有上限,假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为0,指标值为无穷大。虽然从五级分类逻辑角度,贷款的逾期时间并非是衡量贷款是否应划为不良贷款的硬性标准,通常情况贷款逾期后银行必然要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果企业超过90天仍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贷款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高。从此意义上来说,该指标还是能够衡量银行机构五级分类的准确度的,大于100%说明贷款风险分类可能会存在偏离,监管部门应就此问题引起关注。
(三)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
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中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以上贷款×100%
该指标与”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指标看起来有点像,但经济意义不同,前者可能逾期天数低于90天的贷款也会纳入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逾期90天以上贷款也可能没有纳入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所以可比性不是很强。
2018年,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用此指标来衡量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并提出,“根据单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对风险分类结果准确性高的银行,可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为何要纳入不良贷款
银行从业年限比较长的信贷人员应该还记得“非应计贷款”这个概念。虽然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已经失效,但该文中提到:“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同时在表外进行备查登记。收到非应计贷款的有关还款时,应先冲减贷款本金;待本金全部收回后,如有余额再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我们在《五级分类的逻辑》中曾经探讨过银行五级分类到底是看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还是看第二还款来源,到底是根据预期损失率来分类,还是按照客观条件来分类。如果贷款抵押率(LTV)非常充足,但贷款就是逾期90天以上了,银行是否应该将其调整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其实,这个答案现在有了,巴塞尔委员会在2017年4月发布的《问题资产的审慎处置,意见—界定不良暴露和重组暴露》(Prudential treatment of problem assets – definitions of non-performing exposures and forbearance)就明确:“识别不良暴露时,90天逾期的统一标准适用所有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分类时,抵押品不起任何作用。确定分类时,同时不考虑任何追索权”。
因此,符合三个条件中任意一条的贷款就会被认定为不良暴露。一是符合巴塞尔资本协议中违约定义的所有贷款;二是符合会计制度定义的所有减值贷款;三是逾期90天以上或不变现押品无法全额还本付息的贷款。
2017年,FSB对中国金融体系稳定评估报告就指出:“一些中小银行有大量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但没有归入不良贷款”,于是监管就开始“一刀切”,实际上是对以往五级分类制度的纠偏,农村商业银行2018年2季度不良贷款率跳升,不排除与严监管要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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