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 孙海波。感谢刘枫、胡晓两位老师对本文的指导和支持。金融监管研究院 研究员王轩对本文亦有贡献。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写在前面 按照《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为简便起见,本文中所称的“票据”实际特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业务可分为五大环节:出票、承兑、贴现、交易(转/再贴现、回购、质押)、委托收款(提示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出票人开户行也是承兑行,属于承兑行表外业务。 一般贴现主要看利率,谁家的利率低就去谁家贴现。如果不看利率,那么贴现行可能是出票人上游供应商开户行,多数也是在本省区域内。所以票据中介作用非常关键,即匹配贴现行和持票人之间的需求。对贴现行而言,属于表内信贷业务,占用资金,但资本消耗小于承兑行。 也有开票行和承兑行是一家银行网点(自开自贴)的情况。对此,监管虽然没有严格禁止,但属于防范重点。 本文主要从票交所时代票据业务的几个新特征,以及票据业务对银行资本占用,监管指标的影响,以及票据业务核心监管要求做全面的介绍。
〇、票据相关基础知识 一、票交所时代的几个新特征 二、票据的几个核心监管要求和风控要点 三、票据业务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影响分析 四、票据对于其他监管指标的作用 五、票据资管的前景展望(待续)
〇、票据相关基础知识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有融资功能;不过票据同时还具备支付功能——即可以作为信用货币在实体企业间流转,提高实体企业的经济效益、盘活存量资产。
从发起背景上看,企业签发票据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签发目的主要是用于支付(先有业务后发票)。而企业发行债券的目的就是融资,不需要那么详细理由,理由就是缺钱了(部分定向的项目融资除外)。
从企业融资便利度角度考虑,持有票据的企业在合同、发票等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向银行申请贴现业务,一天即可完成银行内部流程向企业账户打款。但发行债券则需要制定发行方案、准备发行材料、监管审核以及后续的承销工作,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
从银行监管指标和应计会计科目上看,银行持有的票据资产属于信贷资产,纳入信贷规模考核,计入各项贷款科目,而持有企业债券属于投资业务,按照自身交易策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据的贷款属性、高流动性的特点,其市场价格除了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溢价外,还应考虑信贷规模的因素。比如今年年初,银行信贷投放不足,信贷规模相对宽松,买入票据的需求比较强烈,就会导致票据利率持续下行。具体票据对银行监管指标的影响,本文后续会进行详细分析。
在电票里,目前承兑人为财务公司和银行的统称为银票,承兑人为企业的统称为商票。但实际上,部分财务公司的风险总体参差不齐,也出现过风险。所以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未来也可能划入商票。
从风险角度,如果财务公司承兑,财务公司直贴的票,没有任何银行参与的环节,虽然划入银票,但是和银行直贴的商票比,风险更高。
票交所交易的商票由于是银行直贴进来的,直贴行实际为商票提供了增信。目前,商票承兑余额占整个票据市场比例大约15%,但未来成长前景更加值得期待。
当前,遏制商票扩张最核心的问题,是商票对应的企业风险不可控。企业风险的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的专业度不足,直接导致商票的接受度不高。虽然票交所交易模式下的商票因为直贴行会承担第一垫付责任人,风险已经比传统商票小了不少,但这也致使商票直贴行对商票更加谨慎。
总体而言,商票的扩张任重道远。但鼓励商票发展也是国家和央行期望的结果,因为商票的扩张,恰恰是基于企业间贸易关系的商业信用的扩张。即便不进入银行贴现环节,只要商票能流通起来,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扩张,会有助于弥补当前银行信用扩张缓慢带来的部分融资缺口。
主要原因在于票据承兑业务可以收取一定比例或全额的保证金。保证金存款属于一般存款,并且期限一般在6个月到一年。对于一些没有网点优势的银行而言,这在负债端是稳定的资金来源,可有效提升其流动性并且满足存贷比等监管、监测指标。
尤其是股份制银行——他们吸收存款压力较大,但苦于网点数量不如国有行,因而更有意愿开展票据承兑业务。并且对于企业来说,国有行和股份制银行承兑票据的贴现成本基本相同,而较其他城商、农商优势明显,企业也有意愿在股份制银行承兑票据。
银票因基于银行的信用,流动性和市场认可度较商票高,但是企业如要向银行申请银票承兑,往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相比直接开立商票付款就多占用了一定的自有资金。若能解决商票流转的问题,企业更有意愿开立商票进行支付结算。
为解决上述问题,银行开创了商票保贴业务。其业务模式主要是:银行给予供应链产业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企业商票保贴的授信额度,核心企业开立的商票在流转过程中,收票企业可以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贴现。
此类业务的关键点在于上游企业收到票据后可以继续用于支付,直到流转至能接受保贴成本的中小企业。
比如,银行给予企业A一定的商票保贴额度,贴现率为7%;企业B是企业A的上游供应商,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是5%;企业C是企业B的上游供应商,能接受的融资成本是8%。
根据上述案例的描述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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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C来说,能够接受企业A承兑的商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实现低成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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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B来说,商票用于支付企业C,相当于0成本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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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A来说,开立商票不需要占用资金,自有资金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相当于0成本融资。
传统纸质票据相对效率较低。纸票到期,持票人需要委托开户银行将票据邮寄或交换给承兑人请求其付款(简称“委托收款”),电票只需要持票人在ECDS系统中提示付款即可。
纸票最大的问题即是验真成本高,并且在纸票转让过程中,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此外还需承担票据丢失、毁灭的风险——这就迫使企业收到票据后直接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或保管,导致票据的支付功能降低。
纸票的缺陷所在也正是电票的优势所在。基于ECDS系统的电票,只需企业开通网银电票功能,就可以享受高效便捷的电票服务。
电票不仅转让、交易便捷,没有假票风险,并且电票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较纸票更长。央行通过大力支持企业在网银端开通电票功能、限制纸票的开票额度等措施,不断推广电票业务的发展,促进电票逐步实现部分信用货币的功能。
根据银发〔2016〕224号文《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纸票出票金额只能在100万以下。而且纸票进入票交所时代在保管、贴现和转贴现等环节都非常不方便。所以目前纸票基本已经趋于消亡,开票量和承兑量占比都不到5%。
一、票交所时代的几个新特征
票交所票据交易已经是DVP,但是贴现前的环节背书转让是纯企业间行为,结算环节并不是在票交所,所以仍然是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为了防止交割风险,部分交易需要第三方做见证服务,比如兴业数金、京东数科等机构提供这类服务。
在票交所交易的银票到期后,清算环节直接扣除承兑行在票交所的资金账户,通常为其在央行的清算账户(只针对贴现后进入票交所交易的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已取得付款确认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未贴现的商业汇票仍按原规则和流程清算,票交所并不直接扣款;如果是纸票,票交所连基本票据信息也无法掌握)。
但是多数财务公司在央行没有清算账户,导致如果到期承兑财务公司愿意解付才能扣款。后续线下的追索流程会非常复杂。
票据经纪业务可能是票交所准备开展撮合业务,让银行做经纪人做经纪人身份。据悉,有5家银行获“票据经纪业务”牌照(或设立票据经纪业务部门),分别为1家国股行,2家股份制行,2家大城商行。
银行试点票据经纪业务是一个新的银行业务模式。当前,金融市场的经纪业务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券商为股票交易提供经纪业务。这主要依靠其交易所交易单元提供交易前端系统,几乎垄断股票交易经纪业务。另一类是银行间市场的货币经纪业务,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外汇、债券、拆借、衍生品等撮合服务。
票据经纪则主要是为需要贴现融资的企业和银行提供撮合平台,打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将有利于活跃票据市场,并对加快票据融资,降低贴现成本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事实上,票据经纪在票据市场长期存在,目前由票据中介承担这一角色。具体业务主要集中在票据直贴这一环节,由票据经纪公司根据地区,银行,票面金额和期限等因素,为有融资需求的持票客户提供贴现利率报价,促使成交,收取佣金。
长期信息不对称,又缺乏有效监管,加之交易金额巨大,导致这一交易极易产生投机乃至违规行为。票据中介和银行过于深入的“合作”,终致前几年一系列票据大案中,中介的身影随处可见。
银行试点票据经纪业务的启动,将有助于规范票据贴现行为,提高贴现的效率、降低贴现成本。银行在企业客户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这能否为银行带来足够利润,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当然,这种经纪业务也可以为银行之间的票据转贴和回购提供经纪服务;但总体而言,银企间的贴现市场需求更大。
保证增信行为纸票特有,随着纸票占比越来越低,2018年基本没有了。
根据票交所规定,银票承兑行和直贴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商票如果到期被拒付,则可以直接追索直贴行,直贴行再追索承兑人。所以整体上,银票和已经进入贴现环节的商票风险非常低。
大致流程是:商票到期,向商票承兑人提示付款,但扣款未必能成功。如扣款失败,日终就会反馈拒付。持票人第二天就可向直贴行发起追索。
目前,贴现后商票和银票的价差缩窄;但是银票能回购,商票不能回购;未来银票能转标,但商票不能。所以总的来说,整个票交所的票据都是银行信用。
目前,接入票交所的模式主要为直连接入和客户端登录两种。
直连接入是指参与机构通过内部核心系统操作完成票交所相关业务,无需手工二次记账,这降低了操作风险、节约了时间成本。但直连系统的开发成本较高,一般通过直连系统进行交易的机构,往往都是那些日交易量较大的。
业务量不是太大的机构可选择通过票交所客户端进行交易,只需连通票交所专线后下载客户端即可进行操作。其缺点是没有与内部核心系统连接,需要二次手工记账。
此外,对于农商行、村镇银行而言,还可以通过代理接入的方式接入票交所。比如,省内的农商行可以通过省联社牵头开发一个系统接入;部分村镇银行通过股东银行间接接入票交所等。
票交所成立后,增加了一个买断式回购业务品种;不过现在还是质押式回购为主。
在逾期处理上,质押式回购不好变通;买断式回购可以直接处理手里的票。所有买断式回购只能套一层(第二次买断式回购期限必须低于第一层),不能再套。买断式和质押式回购会计记账是一样。代持业务比较灰色,主要是为了季末和月末出表。
票交所项下的票据到期付款方式与此前有较大区别。
这里以电票为例。
此前,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承兑人通过ECDS系统进行付款应答。
最新的票交所规则将到期付款调整为自动扣款:对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若承兑人为银行,在票据到期日,系统将自动扣划承兑行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持票人和承兑人均无需手动操作;若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系统将于票据到期日扣划承兑人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
从上述规则可以看出,因银行作为承兑人到期会直接扣划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大额系统备付金账户作为银行清算、出金的账户,违约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若财务公司票交所账户资金不充足,就有可能导致其票据违约。这也是财务公司票据风险之一。
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企业未直接接入票交所,需要开户行先核实承兑人账户资金余额。若足够支付票据到期款项,开户行根据协议代理承兑人进行到期付款操作。
对于追索规则,《票据法》规定票据到期,若承兑人不按时付款,持票人可以向任一前手进行追索。在此规则下,即使银行将票据资产卖出,也不能释放资本占用。
如作极端假设,银行以5%转贴利率买断票据后,在同一天以5%的利率将其卖断。对于该银行来说,尽管利润是0,但因有被追索可能,则需要按照风险暴露及风险缓释规则计提风险资产,最少也是20或25%风险权重计提风险加权资产(除非本身就是承兑行)。
这就限制了票据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流通。
但根据央行2016年末下发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对追索规则的规定,在承兑人不付款的情况下,只按照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的顺序进行追索;而在票据交易环节,不再对前手进行追索。从而对银行资本起到释放作用。
当然,当前并不是所有银监都认可这个。具体参见后文对于票据业务资本消耗的总结。
另外,按新追索规则,银行票据业务的授信占用对象也将发生改变。以买断银行承兑汇票为例,规则修改前,一般首先看承兑行授信,在授信额度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占用交易对手或前手授信;修改规则后,在承兑行授信额度不足时,一般仅可占用贴现机构授信。
信用主体,是票交所为参与票据交易的机构提供基本的定价参考而推出的一个新的概念。在有付款责任的主体中,信用等级最高的将作为票据唯一的信用主体。
比如,某农商行承兑的票据、国有银行进行贴现,信用主体则是国有行。
若有付款责任的主体信用等级相同,就将扣款顺序靠前的主体作为信用主体。
比如,工行承兑的票据在中行进行贴现,此时因工行作为承兑人属于第一付款责任人,此票据的信用主体为工行。
信用主体的概念类似于债券的信用主体评级,并且基于信用主体,已经发布了一条国股银票转贴现(BAEX-1)收益率曲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国股银票的概念与以往不同。此前国股票指的是国有行、股份制行承兑的票据,而此处国股票的概念则指信用主体为国有行或股份制银行的票据。
早期有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资质的主体仅为银行和财务公司。央行出于推动票据市场发展、提高票据二级市场的流转考虑,进一步丰富了票据交易的参与主体。
2016年底颁布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券商、基金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法人类金融机构。此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以及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企业年金,也被纳入了符合投资资质的非法人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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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参与者应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健全、有从事票据交易的专业人员,类似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员资质,票交所定期也举办票据交易员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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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参与者应符合的条件主要为备案、独立托管和管理人具有监管部门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等。
在业务开展方面,目前部分券商开展票据业务交易比较积极,但是仍以自营业务为主。至于资管产品开展的票据交易业务,目前主要仍然以存量资管为主。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新增开户和参与交易基本也没有政策障碍。
资管新规关于资管不得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的条款,随着标准化资产认定日益临近,应该不再是障碍。
二、票据的几个核心监管要求和风控要点
2014年银发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落地后,商票不能回购(但是票交所系统可以),只有银票能回购。同年银监会发布了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同业业务专营。
从实质风险上看,买断式票据直贴和转贴现的贴入行都面临同业风险。从资本计提角度,承兑行需按100%的转换系数转为表内贷款的风险权重来计算风险资产(当然保证金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可以抵扣一部分)。
票据直贴计入贷款管理,占用贴入行贷款额度和贷款统计,这是目前银行的通行做法。而且直贴尽管实质是承兑行风险(根据票据法,承兑行仍然是第一责任人),但同时银行也根据《贷款通则》将其纳入“贷款管理”,防止贴现融资从整个银行体系消失。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要求,所以直贴属于贸易融资,占用企业授信,不纳入同业融资范畴。
转贴则具有一定迷惑性,但实际上和直贴实质上是同类(前提是不带回购条款的转贴现)。只是和直贴相比,断开了和贴现企业的联系,也不受《贷款通则》约束,所以和“同业业务”更加接近。
但从同业业务的本质来看,转贴现仍然只形成了前手以及承兑行对贴入行的承诺担保,并没有形成同业资产或负债。从报表填报角度,转贴现明确计入贷款科目,这种金融资产转移和福费廷及自营投资银登中心信贷资产流转类似。所以从1104报表角度看,也明确转贴现不纳入127号文下的同业业务范畴。当前各地方监管要求不一样,多数不要求转贴现专营。
回购业务是127号文定义的同业融资范畴,需要专营;但票交所系统不限制,即便是票据回购业务也能放在分支机构做。
目前,大部分银行将承兑、贴现业务放在公司部(授信类业务);转贴、回购(交易类业务)则放在同业部(或金融市场部)。一般非银类金融机构只能做交易类的转贴现和回购。
招商银行,把票据所有相关业务链条都放在票据业务部管理(承兑、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民生银行,承兑放在交易银行部,其他环节放在票据业务部。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在发布时一度引起市场轰动。但是现在来看,该文件对市场影响其实相对有限。
银保监办发21号文对跨省的定义如下: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交易对手为企业),如果企业是外地的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交易对手为同业),如果交易对手跨省就是跨省。
法规原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1、授信类业务
文件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异地授信管理制度,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也符合银(保)监会一直以来的属地原则。
对于承兑环节影响在10%左右,在贴现环节影响在20%左右。之所以贴现跨省比较普遍,主要是贴现对利率敏感度很高,中介信息比较通常,一般都是寻找利率最低的银行贴现,跨省概率更高。不过后来都是中介跨省设立企业,进行企业间的背书转让实现票据跨省流通,然后再本地银行贴现,完全符合规则。
因为交易类业务现在都在票交所开展,所以不存在跨省的问题;对于非银机构包括资管产品只能做交易类,不可能授信类业务,对于非银没有什么影响。
2、交易类业务
交易类业务如果是电票系统或者票交所系统能跨省,但是纸票线下交易不能跨省。但是纸票过了2017年底就不存在线下交易了。所以文件对交易类业务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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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1月份银保监会发布的针对农商行的5号文规定,县域和城区农商行原则上机构不出县(区)、业务不跨县(区)。
同时,其中还有两项指标和票据相关度比较高:
(1)各项贷款占比=各项贷款期末余额/表内总资产期末余额≥50%
50%的要求对于县域及城区农村商业银行要求不算过分。但也有不少农商行压力很大,由于近年来部分区域的农商行所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导致资产负债表严重同业化,贷款占比很低。但是票据属于贷款科目,所以通过票交所票据交易反而可以更加容易达标。
(2)新增可贷资金用于当地比例=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年度新增可贷资金≥70%
根据《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指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此前对县域农商也有这个考核要求,只是并非硬性指标,只是鼓励方向。
对于通过票交所持有票据资产,很有可能不属于当地贷款,如果农商行面临这个指标压力,那么会一定程度上抑制票交所票据交易活跃度。
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是监管近几年持续强调的问题,一部分属于企业通过伪造贸易背景骗取贴现资金。还有提供向多家银行重复提交发票、合同的方式过度融资。一部分属于银行为完成内部存贷款指标以及利润考核,通过滚动签发票据虚增存贷款规模。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要求,除提供发票合同外,增验出入库单据、运输单以及发票原件加注的方式增加伪造贸易背景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在224号文中提出放松银票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开票环节仍然需要严格贸易背景审查)。但问题在于,若银票签发后在企业间背书流转,最后持票企业与前手无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贴现融资,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对于银票贴现的贸易背景审查,银保监会未做明确说明。地方监管的要求也有所差异,有按照央行的口径放松监管,也有继续维持贸易背景审查的监管。
三、票据业务对银行的资本占用影响分析
承兑虽然不占用资金,不占用贷款规模,但其实是属于资本消耗型业务。所以一直以来承兑规模最大的是股份银行,不是国有大行。毕竟大行不缺资金,所以更偏向于直接放贷款。股份制银行中如果资本金相对压力不大的化,但是表内资金拆借成本较高,那么承兑票据更合适。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商业银行即便卖断票据,在会计上可以出表,但只要票据带有追索权,风险不能完全转移,票据承兑前要在《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表》中计入[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销售与购买协议],CCF100%,风险占用和卖断前相同。
按照目前银保监会资本计提规则,按权重法(不考虑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情况)。
上图对银行在整个票据业务链条上的资本消耗描绘很清楚,需要注意如果是本行后续交易(直贴、转贴买入或卖出,逆回购)中触及到本行自己承兑的票据,风险权重是0。
还有承兑或商票保证实际是表外业务,但表外转表内的系数CCF是100%,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小微企业(出票人比承兑人是小微的概率要低很多),那么风险权重就是100%。
票据回购业务实际是负债业务,相应票据资产未出表,所以回购业务本身并不需要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但是未出表的票据资产应继续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总体而言,票据在银行手中转贴流通链条越长,在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消耗约多,所以整个票据业务实际是重资本消耗型,主要因为票据的背书转让导致后手对前手都有追索权,这也即便是卖断仍然需要计提资本。
票交所时代最大的争议在于,转贴买入后卖断银票是否仍然需要计提20%或25%风险权重。按照票交所规则A银行转贴买入后卖出票据,B银行转贴入,B银行需要放弃对A银行的追索,所以A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可以不计提资本,但是部分银监监管人员认为票据法高于票交所规则,暂时仍然需要计提。
四、票据对于其他监管指标的作用
《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明确要求全年努力完成:
“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根据《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发[2017]222号),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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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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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户授信小于 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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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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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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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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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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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票据贴现不论贴现申请人是否符合普惠金融的标准,一般不纳入普惠金融的统计口径(可能会因地区存在差异),但同时票据贴现占用贷款指标纳入分母进行计算,从而如果银行希望保住其普惠金融第二档,就必须尽量减少票据贴现的规模。
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来看,尽快加大银行信贷投放力度的要求,明显对银行票据融资存在很强的负面激励(即便不用正面激励,也可以考虑将票据贴现从分母中删除)。
因为银行都有贷款指标控制,所以越是在经济过热,监管对信贷额度控制越严格。银行票据交易热情的高涨,有时和调规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票据走到今天,其实通过票据隐藏或代持信贷资产的情形越来越少;但另一中“调规模”的形式依然存在:即在贷款额度紧张时倾向于卖断票据,在贷款额度宽松时倾向于通过大量持有票据(只贴进来或转贴现买入)冲贷款规模。这虽然也是“调规模”,但只要报表真实反映,完全合法合规。
现实中,这种合法合规的规模调剂也会导致票据利率波动很大,比普通短期贷款利率波动更大,有时候甚至引发票据利率和结构性存款利率倒挂,从而出现客户用结构性存款来质押开票,颇具争议。后续笔者会详细解释。
1、什么是贷款规模?
所谓贷款规模核心是央行对贷款的管制。央行对信贷规模控制起起伏伏,在过去20年大部分时间里,仍然处于半行政管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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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从1998年的文件《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开始,央行其实是放松管制,但仍然下达指导性计划。2005年开始通胀预期再次崛起,合意贷款规模控制又回到更加严格的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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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10月份再次取消信贷规模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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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季度,央行重启信贷额度限制,并在2011年启动差额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且按照季度考核。如果季度超标,需要缴纳惩罚性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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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季度开始启用MPA,本来想放开单独贷款科目的规模管控,改为更加全面的广义信贷规模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但是2016年1月份信贷扩张过快,所以一直到2018年初,实际狭义贷款规模没有实质放弃。
当然部分情况下,“调规模”也可能因为其他指标比如小微量增两控而需要通过小微的票据贴现实现指标。因为是几乎100%保证金风险可控,同时信贷规模中小微实现了增长。
2、三三四检查中“票据”空转
三套利文件《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也有明确表述:
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原银监会此前还针对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下发了银发[2016]126号《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3、过桥或代持业务
所谓过桥业务,指银行为协助第三方银行以逆回购形式持有票据的业务模式,而之所以第三方银行需要依赖于过桥银行,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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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银行要以逆回购而非直贴或转贴形式持有票据以控制信贷规模,过桥银行能够提供大量卖出回购票源满足第三方银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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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代持。这属于违规业务。包括此前的三方买返都属于绕监管的问题,加大监管核查难度。
一般来说,协助过桥并赚取过桥费用模式采用的的业务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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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银行即期买断+即期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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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银行即期逆回购+即期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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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银行代理票据回购。银行鉴于来自外部或内部的信贷规模控制等要求,对于通过直贴或转贴持有的票据资产,很有可能将其转移至逆回购或票据资管科目(票据资管科目属于同业投资一级科目)持有。
总之,并非所有过桥业务都是违规。笔者认为还是要看额度管控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票据贴现再买结构性存款
客户用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100万元货款,银票6个月后到期,客户供应商接受了这张银票。去银行贴现,贴现率假使仅为3.8%,贴现的话能拿到98.13万元。同时贴现行有期限6个月,收益率4%的结构性存款(几乎是保证收益,没有风险),如果用刚才贴现的资金购买98.13万元理财,到期后可拿到100.1万元,比持票到期还多拿1000元。
2、先买结构性存款再质押开票
客户买了正在发行的半年期结构性存款,收益率4%,半年后将拿回102万元。然后以这笔存款为质押,凑了些贸易材料,开出一张100万元元银票,然后立即贴现,利率3.8%,拿到资金98.13万元。他相当于支付了1.87万元的贴现利息,但取得了2万元的结构性存款利息,套取了银行1300元。
不论是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都需以结构性存款作为重要套利工具。而这种套利空间的存在,恰恰又有赖于国内银行间市场和存贷款市场两个利率的并驾齐驱——存贷款市场属于政策利率,票据市场目前已经高度市场化,更贴近于银行间拆借利率。
至于如何减少套利空间,主要有两个方向可以考虑:
1、结构性存款能否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
结构性存款本质是银行存款加衍生品投资,银行存款部分需要交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理论上是可以起到风险缓释作用。但合格风险缓释工具明确为银行存单,银行存单是否包括无存单形式的结构性存款并不明确。
而此前,银监会对否决保本理财可以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对债务人风险暴露进行风险缓释,也就意味着债务人拿本行保本理财质押贷款并不能按照风险权重为0%来进行统计。
如果结构性存款也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那么对于贴现行而言,资本占用较高,循环开票监管套利就会受到限制。
2、利率并轨能否尽快推进。
具体可以参见此前笔者的文章《终于有人说明白中国特色利率体系!》
银行自营资金本身可以直接参与票交所的交易,但是为何非要通过券商资管参与票据交易?原因多种多样。
在2017年三三四之前,可能仍然是调规模为主。但是当前这类需求并不普遍。有些银行可能是为了规避成为“网红票”或者短期内票据交易量激增,不想引起关注希望低调等。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只要穿透做授信,资本严格计提,应该没有合规性问题。
127号文设置了同业负债不能超过总负债的1/3的要求。所谓同业转一般,就是考虑如何将同业资金转为企业资金。
银行A先给企业授信放一笔贷款,资金再作为保证金存款银行B开票。这里授信贷款银行,开票行是两家银行,间接实现了银行A同业资金成为银行B企业存款目的。如何确保贷款资金用途是用来保证金开票?从监管政策考虑,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比较严格,需要一定的腾挪才能实现这个目的。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明确要求: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五、票据资管的前景展望(待续)
(一)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兴起
(二)银行理财和信托仍然有待政策明朗
(三)资管新规: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
(四)未来票据转标可期
(五)央行资管统一登记规则,票据纳入债务凭证有何意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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